重大事项决定
信息来源: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 王军杰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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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湖南省浏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一个全民绿化“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全市每人每年种3棵树。同时规定,有义务参加绿化行动而不能参加的非农业人口,按每人30元的标准收取“以资代劳”绿化费。(10月1日新华网)
参加义务植树是公民的义务,既能美化生活环境,又能给子孙留下一些绿色,是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大好事。对于城市居民缺乏植树的便利条件,适当拿出点钱代替义务劳动也是合乎实际的办法。这些规定旨在推动全民履行植树义务并没什么可争论的,不过,通过人大决议把“以资代劳”变成一个强制执行的制度是否妥当,网上一片置疑。一问“以资代劳”强制收费的决议是否于法有据?二问“每个工日10元、3个工日30元”的费用标准是否科学?三问没有执法手段、群众缺乏自觉,“以资代劳”是否能得到真正落实?四问资金的流向不透明,如何保证这笔钱专款专用、全都花到植树上?如何防止相关部门“借机发财”?
网友们的这些疑问都不无道理,然而,笔者最担心的是,这种政府提议、人大决议形成强制收费的套路在体制上开了一个很坏的口子:如果日后地方政府想征收任何费用,是否都可以通过人大决议而成为合理合法的呢?正如有网友所说:今天可以以种树的名义以资代劳,明天就能以修路的名义,后天能以扶贫的名义……可以以任何能想到的名目。
从法律上讲,各级政府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有权监督政府工作,有义务规范政府各项行政行为,对本级政府作出的不当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很不到位,有的甚至片面强调“监督就是支持”,只有“支持”没有“监督”。于是,人大审议政府工作,完全一片赞同之声,很难听到不同意见;政府一些工作难以推开,便请人大来“监督”,以“国家意志”的名义强行推进;政府一些决定难以施行,便请人大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有的地方人大对政府动议不审查、不调查,一路“绿灯”通过,形成以“民意”的名义行“损害人民利益”之错事。如此本末倒置,将人大决定权为政府行政所用,既不利国家政权运行,又不利民众利益保护,后患无穷,害莫大焉!
人大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国家权力。此权乃人大监督之重器,用之不可不慎。那么,如何保障正确行使好人大的决定权呢?
首先,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好监督支持政府工作和保护人民利益的关系。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各级政府要真正以人民利益为重,而不能为了一时的政绩,急功近利,甚至不惜损民、坑民以达到目标。各级人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各个利益群体的意志表达,进行利益衡量,确保做出的决定更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其次,地方各级人大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行使好权力,维护人大决定权的神圣。要敢于抵制那些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的不法举措,敢于阻止那些肆意越界的行政权力,敢于撤消那些乱收费、滥罚款等不当政府决定和行政命令,敢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再次,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正确、科学、规范地行使决定权,督促地方人大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总之,人大的决定权决不可滥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记胡锦涛总书记的谆谆教诲,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慎用法定职权,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使人大决定权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