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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8-28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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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2年被列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2013年12月,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制定项目。2013年,我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组成调研组赴已制定地方法规的省市,就立法条件、立法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且实地调研了我市各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局等单位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者的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期间,我委与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多次交流沟通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市法制办又征求了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信访局的意见。7月3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上旬,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在新的形势下,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司法部也于今年6月份下发了《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指导和要求。制定《条例》(草案),有利于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深化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的。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引发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我市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4683个,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18895名,年均化解纠纷12余万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如我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不少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制定《条例》(草案)有利于将我市成熟、规范的做法加以总结和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人民调解法》是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和协议做出了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对人民调解的范围、组织形式、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保障措施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对实践中出现问题的指导性不够,为加强其可操作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和细化。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调解机制不够健全、调解规范化建设有待改进和经费保障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地方法规予以规范,并对《人民调解法》作出有益的补充。  

  为此,《条例》(草案)既着眼于对上位法进行有效补充,增强其可操作性,又力求结合宁波实际有所创新,使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1.《条例》(草案)应该把实践中“宁波解法”特色的亮点提炼出来,将其内涵和精神体现到《条例》(草案)中,使其具有宁波特色。

  2.《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联动。”这对强化人民调解有积极意义,但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如何联动没有体现。

  3.《条例》(草案)与现在我市已有的专业性的政府规章(如《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之间的关系要理顺。

  4.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对人民调解员恶意调解、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法律责任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两种情形,远远不够,建议增加对人民调解员恶意调解、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法律责任规定或者增加一个兜底的条款。

  5.建议增加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的登记、档案制度条款。《条例》(草案)拟对人民调解档案及图章的管理规定这些基本内容要有所涉及。

  6.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关于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比较明显,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应在《条例》(草案)中体现出来。

  7.条款排序不够严谨,条理不够清楚,建议将条款内容相似或同类的条款归并。

  此外,委员们也对《条例》(草案)中的个别文字表述也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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