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30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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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2017年立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立法计划,是统筹安排立法工作、保障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工作保持高度一致的必要途径。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改革过程中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立法需求不断凸显,对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2017年立法计划的编制,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规定,按照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要求,紧紧围绕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国际港口城市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和建设“四好示范区”的任务,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适应改革、急需先立的原则,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保障立法进程与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客观需要相适应。
二、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
2017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是在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公开征集2017年立法建议项目的情况开展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9月上旬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宁波日报、\bt365官网刊登通告,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17年立法建议项目,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41件,同时,收到13件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牵头的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调研报告。法工委将收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分类、研究、论证,提出了2017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再次书面发送各有关方面,在宁波日报、\bt365官网上刊登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通过市法制办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多次沟通请示。在此基础上,拟定了2017年立法计划草案。草案经12月19日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审议项目
共4件,分别是《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2015年3月正式实施,2012年之前我市就养老服务开展了多年的立法调研工作,后来因省人大开展同类立法而暂停。宁波市居家养老工作一直处在全国前列,自2004年我市就开始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探索和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还被列入浙江省唯一一个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因此我市有必要针对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涉及老年群体最多的居家养老问题进行细化立法,体现宁波特色。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拟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政府职责、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保障、目标考核等。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条例于1991年制定,至今施行已有25年,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完成三次修改。随着我市园林行业的发展,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城市绿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设定的部分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冲突,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适当调整。条例拟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费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条例于2000年制定,2004年修订,由于条例确定的部分主体已经发生变化,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视数字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亟需进行修订。考虑到标题中的有线广播电视已经无法涵盖所需调整的内容,建议废止原《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新条例。新条例拟包括:总则、设施建设和保护、节目管理、运营和服务、法律责任等。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1993年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1994年、1999年、2005年和2008年分别作了四次修改。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进一步扩大荣誉市民授予范围、增加办理荣誉市民意见建议、礼遇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建议制定具有宁波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拟由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负责起草,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请一审。
(二)审议预备项目
共5件,分别是《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宁波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办、市规划局等单位实施调研论证。随着宁波智慧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因标准不统一、体制不完善、共享意识不足、安全要求限制等原因,地理信息散落于各个政府部门各自的系统中,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地理信息共享开放的目录体系,服务民生。条例调研工作较为扎实,但草案内容还较为粗略,建议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预备项目,待草案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2015年、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会同法工委、市公安局等单位实施调研论证。市公安局建议将条例(修订)列为审议项目的意愿非常强烈,认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等新型非机动车的普遍使用,管理对象发生重大改变,条例亟需修订,并建议增加源头管理、统一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内司工委就该项目进行深入调研后建议,目前提交的修订草案虽有一些制度创新之处,但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就遏制非机动车乱象并不是必要而紧迫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管理力度不足,未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议待执法情况改善后再考虑对条例进行修订。建议条例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再开展详细论证,待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2016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市环保局、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单位成立了起草小组。2016年4月起草小组经多次讨论协商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又对草案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并与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沟通研究。根据立法计划和有关程序,条例已正式列入了2016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8月16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认为我市制定生态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确有必要,但是有关方面对草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决定暂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向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力争明年)提请审议。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本届人大常委会不再安排审议条例向市委作了请示,并得到了市委同意的批复。在2017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别向市法制办去函,要求明确条例是否提请2017年审议。市法制办书面回复,条例重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建议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条例经市委常务会议讨论,建议该项目列入审议预备项目,待草案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宁波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会同法工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及高校相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全市各区县(市)、园区进行认真调研,共组织专家和家长座谈会10次,实地走访各种不同类型的家长学校;通过网络问卷、纸质问卷等方式向教师、家长、学生以及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发放问卷4680份,回收4656份;对市级以上有关家庭教育工作的法规、规章、文件进行了梳理、学习和对比。条例调研论证工作非常扎实,全面,经向省人大请示后回复,条例可以先列入立法计划。待全国人大对条例是否属于立法权限范围有明确回复,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和法工委,市法制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实施调研论证。条例需要对适用范围、定义、分类目标、分类标准、政府职责、管理责任人、监管激励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调研论证还未完全展开,待相关调研论证完成,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三)调研项目
共10件。这些项目,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域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需求,其中,有些项目属于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有些已经过立法后评估,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作进一步论证调研,提出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
以上说明和2016年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