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

关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30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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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从法制层面总结我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特色做法和有益经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bt365官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并在慈溪市、安徽省等地以及市级部门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法工委与农业农村工委、市气象局、市法制办等就草案修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11月29日,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章节顺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并调整相关章节顺序。经研究,考虑到条例是对气象法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一章内容的具体扩展,同时借鉴了多数外地立法的经验,建议对名称和章节顺序不作调整。此外,根据农业农村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遵循原则中的“有效保护”修改为“保护优先”。(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总则

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对条例的适用空间作了规定。依照气象法、省气象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征询了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增加“管辖海域”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气象法、省气象条例关于中央和地方气象事业经费保障的规定,明确了“所需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三、关于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

依照省气象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区划、规划工作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实施主体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年综合能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要以屋顶面积为基准,同项目综合能耗不存在必然关系,同时,将“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量化存在困难,较难施行。因此,建议删去该款。此外,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并参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新建屋顶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有关太阳能光伏应用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对风能利用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农村委的意见,考虑到当前风能利用中存在的水土流失、电磁辐射、地貌破坏等负面影响,建议慎重稳妥进行风能开发利用,并作相应修改。考虑到风力发电项目完全建成后,养护工作一般由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因此,建议删去“养护”。(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五、关于气候资源保护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项目立项前,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局部地区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采取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考虑到相关制度的项目范围、法律性质、后果归结等均不明确,建议删去。

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对制度设置依据作了研究。气象法和省气象条例对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国家气象总局和省气象局也分别制定了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操作规程和要求。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另外,我省正在制定《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并拟于明年3月底审议通过。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何规定,是该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尚在研究论证当中。基于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为了防止今后省、市条例间的冲突,建议依据目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仅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内容作原则规定,删去了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表述。同时,待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明确后,宜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规授权另行制定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参与碳排放交易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减排”同气候资源保护关联性较小,宜在大气污染防治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经与市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温室气体排放会对整体气候环境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因此,建议予以保留。

六、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的法律责任。建议参考2016年11月修改的气象法的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同时,建议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提高罚款上限。(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附则中增加“气候资源监测”、“气候资源区划”和“农产品品质认证”的定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相关内容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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