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四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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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立法修订项目。该条例自2015年启动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等4部门全程参与,并专门成立了课题组,进行了3年深入充分的调研论证。今年8月25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一审。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00年12月1日,《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2004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条例对我市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丰富市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和宣传手段的不断扩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不断扩大,依法管理广播电视已不仅是广播电视系统的事,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的事。特别是视听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电视作品摄制的社会化等,使广播电视从过去单一的内部管理转向了内部管理和面向社会的行业性管理并举。这种社会性的行业管理,光靠政策和行政性管理是不够的,只有用法律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管住、管好。
一是新技术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广播电视业务与技术的开放,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电视、IPTV、4G移动视频等基于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的视听新媒体形态不断出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给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必须完善新的管理依据,创新管理内容、手段和机制,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市广播电视网建设的加快推进,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输不再局限于"有线"的方式,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公共试听载体也在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应急广播体系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都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范。
二是广播电视事业长足发展的需要。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中短波广播发射台3座,广播调频发射(转播)台12座,电视发射台转播台8座;市、县两级播出机构共播出广播、电视节目13套;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达49594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数254.872万户,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100%,中央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率100%。新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矛盾、新的问题,现行条例已经无法涵盖上述所需调整的范围和内容,在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与保护、节目管理、运营服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需要用新的措施和要求加以规范和明确。从法制经济的认识出发,用立法的手段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规范广播电视运作,已势在必行。
三是目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规范广播电视运作的主要依据是政府规章以及众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一方面由于这些规定侧重于技术层面,使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依据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规定的制定部门不同,在许多问题上的规定不相一致,必然造成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不一致甚至矛盾。本市现行条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管理范围十分有限,仅包括传统的有线广播电视;其次是广播电视作为舆论宣传阵地,公共文化服务的属性未得到充分体现;再则广播电视设施布局与城乡建设规划未有机衔接,设施破坏现象较为突出;四是随着政企分离、管办分开等广电领域管理体制的变化,现行《条例》设定的主体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广播电视稽查机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都发生了变化。需运用法律的强制性,确立广播电视的管理权限,保证广播电视事业稳定、有序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修订工作从2015年开始启动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等4个部门全程参与。2016年,专门成立了修订调研课题组,聘请了3名法律专家担任顾问。课题组调研了广播电视台(中心)、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等十余个基层广电单位,到象山、余姚、江北等地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赴广西、安徽、青海等外省、市广电单位学习调研,走访了上级业务部门,召开了广电业务骨干座谈会、市级相关部门业务咨询会,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起草了立法修订调研报告和《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初稿)》。2017年,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在宁波文化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还征求了法律顾问、广电专家的意见。其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也相继专题听取了条例修订情况的汇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一审。
《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由于原条例将管理范围仅限于有线广播电视,不能覆盖有线广播电视之外的设施建设和管理,对新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等新事物、新技术也无法涵盖,且随着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变革,政企分离、管办分开已深入推进,应当强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督促广播电视运营单位优化运营服务。因此,修订时将条例名称删掉了"有线"两个字,修改为《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新出现的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依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一是明确了设施规划的相关内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本级城乡规划;二是为了鼓励本市推进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和电信网等"三网融合"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广播电视企业和电信企业相互合作,促进广播电视、电信业务融合发展,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市和区县(市)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民用建筑中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信息网络等多业务信息网络建设,倡导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开展工程建设时的保护义务,明确了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四是规定了禁设"黑广播"的相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播电视发射、转播设施占用、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和频率;五是对应急广播体系的建设管理和应急信息的发布等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节目管理。一是《条例(修订草案)》对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播出节目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并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播出节目作了规定,即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二是为了突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属性,对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播放公益广告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增播、转播或停播相关节目的要求作了规定;三是针对安全播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建立以及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监测作了规定,以确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关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为提高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合同、基本收视费、开户申请以及期限届满服务等内容。同时,为保障公众基本文化需求,体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性质,规定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众免费收看中央和本省、市电视台第一套节目。
(本栏责编 周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