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四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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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县政府研究处理人大审议意见情况,并形成审议意见交政府办理的做法,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此举切实加大了人大审议监督力度,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落实。也有人认为,此举不合法,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人大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笔者以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形成审议意见的做法欠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是两种不同类型报告。前者是人大法定监督方式之一,后者是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之一,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结合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可见看出,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属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范围,即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意见建议进行回应的行政公文,并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范畴。可见,审议意见办理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并不是一回事。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再形成审议意见,显然文不对题,于法无据,有悖审议意见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的审议意见办理报告不满意,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将审议意见办理报告退回,"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重新研究办理,然后再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另一种方式,按照监督法第十四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这样既能很好地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对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意见,增加人大监督刚性,又能避免出现所谓"审议意见"的审议意见怪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