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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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也可以委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后,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