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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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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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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日宁波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5日宁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2003年4月22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07年5月18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12年6月26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履职勤政为民、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新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履职知识,不断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履职能力,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求真务实、为民履职的模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安排好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有关部门工作,应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参加会议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积极发表意见。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处理。
        认真督促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所在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泄露和传播。参加涉外活动,必须模范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厉行勤俭节约,树立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